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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无业。因犯故意伤害、抢劫罪,于2007年7月11日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3月9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将被害人张某甲摔倒致右腿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右侧腓骨上端骨折。经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一级。经甘肃迪安同享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之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零医院安宁分院影像学报告单、病程记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艳芳

检察官助理:宫玉菡

2020年414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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