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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街**号,住四川省开江县**镇**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9日被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当车行驶至开江县任市镇*街*号附近时,将行人文某某撞伤倒地,颜某某下车查看伤者后,意图离开事故发生地。文某某外孙杨某某到现场后拨打报警电话。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接警后,值班民警付某某、辅警岳某某身着警服、驾驶警车立即出警,交警到达现场后,依法调查核实情况并多次警告颜某某配合警察执法,颜某某拒绝配合,执意逃离现场,辅警岳某某上前阻止,颜某某用手掐住岳某某脖子,将岳某某推倒在警车上。交警要求颜某某配合呼气酒精测试,颜某某拒绝配合,欲强行离开执法现场,拒不配合交警要求的呼吸式酒精测试。交警准备将颜某某带离现场,颜某某与交警发生抓扯和推搡,致交警付某某摔倒在地,颜某某坐在交警付某某身上实施挥拳殴打行为。围观群众拉开后,颜某某立即逃离现场。经开江县第二人民医院验伤,民警付某某右环指远节指间关节挫伤,辅警岳某某颈部左前方软组织伤。

2020年11月5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到开江县公安局任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伤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开江县公安局任市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良国

检察官助理:张 娇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被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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