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1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农场**队**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颜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琼BH****”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民警发现颜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民警随即将颜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颜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当事人酒精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颜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123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练晶晶
书 记 员:刘 娜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住三亚市**农场**队**号,联系电话1363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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