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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93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被告人颜某某超载驾驶浙JK3****号轻型自卸货车(实载1955KG,核载1495KG),从本市箬横镇驶往滨海镇方向。19时35分许,途经山金线0KM+850M处,即温岭市箬横镇东红村路段,因夜间行车注意力不集中,碰撞同向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阮某某,造成阮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7日死亡及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报警,向接警赶至现场的温岭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告人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和解协议书、收款凭据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外。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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