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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266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路**弄**号**室,在沪无固定居所。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路**号**坊棋牌室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黑红色都市风牌TDR2225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90元。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电动自行车被窃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实,2020年10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顾某某,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涉案钥匙一串,后据此缴获赃物电动自行车一辆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电动自行车的价值。

4.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获取涉案地点的监控视频,该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顾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情况。

5.公安机关的案发经过、证人宋某某的证言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根据排摸调查抓获被告人顾某某的经过情况。

6.刑事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相关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被告人顾某某的身份。

8.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肃

检察官助理刘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一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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