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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顾某某,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土菜馆老板,住本市天宁区**城**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北区**镇**村**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500元;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6月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罚款500元。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顾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天宁区**土菜馆内,因赊账与王某某产生纠纷,后采用拿餐具砸、脚踹等手段殴打王某某,导致王某某左侧第6、7、9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多发性肋骨折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让其妻殷某某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4.5万元获得谅解、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殷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涛

检察官助理:万黎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居住于本市天宁区**城**号楼**室,联系电话1340151****。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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