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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林海镇**村一社,曾因盗窃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3000元因聚众斗殴,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3时许,赵某驾驶吉GT2***小型轿车沿中兴路由东西行,行至中兴路与明仁街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南行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告人顾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血液酒精检测,顾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24.29/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顾某某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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