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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双检公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县,户籍所在地**,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逮捕。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至11月16日间,被告人刘某某假借与朝阳万达广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并向被害人邵某某提供其伪造的合同,骗取了被害人邵某某的信任。随后,刘某某以和邵某某合伙租赁朝阳万达商铺经营餐饮为由,骗走邵某某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时,在其身上发现一张名为王雨龙的居民身份证,经查:该身份证是其在网上非法购买的假居民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身份证件一张;2.书证:户籍信息、汇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杰
2019年10月22日
附注: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单行材料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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