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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顾某某交通肇事)_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顾某甲,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4********汉族,专科文化,盐城**门诊医生,户籍地和出生地均为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顾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2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于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13时50分左右,驾驶苏JN****小型普通客车沿盐都区楼大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楼王镇姚顾村六组东西水泥路交叉口处时,与被害人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顾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出具的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事发路口北侧公安机关社会面监控由北向南拍摄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贞慧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顾某甲现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小区*幢***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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