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顾某某、薛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1时许,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与张某某、娄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宏大财富中心圆盘附近发生口角争执,后双方相约在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人民公园内放生打斗,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积极参与打斗,在双方在互殴的过程中,顾某某方有人持公园公共卫生间处拖把上的木棍,张某某方有人持刀具,致宋某某、郭某甲等多人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宋某某的伤情属于重伤二级;郭某甲、娄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至邳州市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郭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和同案人宋某某、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成宝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崔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侦查卷宗3册;199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