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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15时许,在沧县**乡**村口,因行车问题被告人韩某甲与刘某甲等人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打斗。打斗中韩某甲持U型锁将刘某甲头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甲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刑事和解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韩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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