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402号
被告人顾志军,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镇**村**号,住**镇**路**小区**号**室。2015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03年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6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后延长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4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处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因吸毒行为被劳动教养二年三个月;2010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因吸毒行为被处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3月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强制戒毒二年。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志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顾志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顾志军通过闲聊和微信聊天软件纠集赌客后,组织赌客进入其在“**”软件开设的亲友圈房间内进行麻将或斗地主赌博,被告人顾志军以每局抽取人民币6元、8元或15元的方式抽头渔利。经查,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顾志军开设的“**”亲友圈内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达685,915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170万余元;其中,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顾志军利用上述方式抽头渔利数额逾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顾志军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兰某某、夏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微信和闲聊软件截屏、“**”软件截屏,证实被告人顾志军通过微信和闲聊软件建立聊天群召集赌客后,通过“**”软件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相关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顾志军建立的“**”亲友圈的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记录等,以及其在所建立的闲聊软件聊天群内抽头渔利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兰某某、夏某某、乔某某、王某某因利用“**”软件进行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志军处扣押其移动电话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顾志军到案的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截屏,证实被告人顾志军的前科劣迹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顾志军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顾志军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志军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志军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志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志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志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顾志军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松
检察官助理:王彧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顾志军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二册、被告人供述一份、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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