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3日被江苏省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05年5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顾某某先后至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等地,实施盗窃3次,窃得未拔车钥匙的电动车2辆、电动三轮车1辆,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阳澄湖大桥西侧小区丙单元对面车库,窃得被害人谭某某停放于此的 “常航星”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2.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顾某某至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永丰村荞麦庄58号,窃得被害人邱某某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1辆。
3.2020年8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市新北区西夏墅镇浦西村委小圩庄65号,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于此的的“激浪”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3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60元。该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后发还被害人蒋纪明。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提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秋芬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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