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2000年8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单元*室,将被害人郝某某的手机盗走,并将郝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人民币4000元转出。经鉴定,被盗盗手机及手机壳共计价值人民币3570元。
被告人项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项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怡
检察官助理: 胡洪森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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