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61997********,汉族,安徽安庆人,本科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室。被告人项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9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7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曾系男女朋友,分手后项某某多次要求复和。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项某某来到**学院内见到王某某及室友被害人李某某,项某某要求和王某某单独聊聊,被王某某拒绝。项某某便强行拉走王某某,王某某不从,后项某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并对其进行殴打,李某某进行阻拦时被项某某踢踹。李某某向保安求救,期间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匕首向王某某头部、手部、上身等部位猛刺。李某某和保安被害人蒋某某赶至案发地点上前阻拦项某某,蒋某某被项某某打了一拳、用刀刺伤面部,李某某头部被刺伤。随后项某某被相继赶来的保安夺下刀,警察赶至现场,项某某见状逃至“知明湖”后被抓获。
2020年1月7日 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20年5月6日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项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5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珍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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