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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2********,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项某某在麻城市*镇**村**家常菜馆与工友一起吃饭,饮用了老米酒,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返回至位于**村的家中,后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项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抽血备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项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项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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