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7〕16号
被告人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村**户,因交通肇事于2016年10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将此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5日5时许,被告人项某某驾驶无号牌非法拼装货车沿阜口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阜阳市颍东区**镇**街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程某某相撞,并驾车逃离现场,程某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六大队认定,被告人项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项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5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人口信息表、阜公交认字[2016]3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机动车辆查验报告、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祁某某、谌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鉴中心[2016]交鉴字第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2016]病鉴字第16234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侦查人员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侦查人员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违法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杨增祥
2017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陈某某、董某甲、董某乙、祁某某、谌某某、徐某某、朱某某(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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