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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甲玩忽职守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5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系哈尔滨市公安局****派出所退休民警,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0月20日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被告人韩某甲在担任哈尔滨市****派出所民警期间,在办理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楼哈尔滨客运总站稽查大队大桥中队办公室被打砸、稽查队员被打伤案件过程中,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将刑事案件以民事纠纷调解结案处理,且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卷宗证据,造成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长期逍遥法外,自2005年至2009年,形成了以王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松北区、道里区、南岗区等地组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骗取贷款、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诈骗、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数十起,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后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刘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等黑社会组织成员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韩某甲于2020年8月18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公安医院住院病案情况、伤情诊断、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丁某某、黄某某、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身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瑞楠

                     20201118日        

                     

附件:1. 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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