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003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
被告人韩某乙,男, 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
上列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晚,被告人韩某甲因日常工作中与被害人杨某某存在矛盾遂心生怨恨,9月11日0时20分许,韩某甲伙同被告人韩某乙驾车来到西安市高新区**小区三期南门保安值班室,韩某甲、韩某乙先后进入值班室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其中韩某甲对杨某某身体拳打脚踢、韩某乙持洋镐把对杨某某身体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头面部、肋部、左侧肩胛部等全身多处受伤,后韩某甲、韩某乙被其他保安劝开并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九级。2019年5月10日,韩某甲被民警抓获;同年5月13日,韩某甲协助民警抓获韩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理公民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监控截图、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
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证人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7. 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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