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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办**号,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办**号。2005年6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6月22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许, 被告人韩某某将0.2克毒品“黄砒”放置在双方约定地位于荥阳市老城桥头西边路北一广告牌下面,以电话联系不见面的交易方式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的毒资筹集地为郑州市上街区,现该毒品已被陈某某吸食,毒赃已被韩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指认照片、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威锋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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