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韩某某在新安县**中心3楼以虚构办理“换庙证”等证件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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