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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5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现住新安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韩某某在新安县**中心3楼以虚构办理“换庙证”等证件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10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娟

检察官助理:付金耐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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