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住河南省开封县**镇**巷**号。2007年9月1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告人韩某某到**乡**村胡某某家的废品收购店内卖废品期间,趁人不注意,将胡某某放在称重机上衣服兜内的现金27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到条等书证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及量刑情节;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其衣服兜内现金被盗窃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 辨认、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胡某某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韩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的笔录及照片、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印证本案的相关事实;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韩某某视频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有投案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韩某某拘役刑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双慧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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