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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65********,汉族,文盲,阳光100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安工作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乡******。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袁学春、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法,窃得电动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427.2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韩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161号楼旁边的过道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甲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8.06元)。

2.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148号楼的地下车库4号电动车充电停车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46.11元)。

3.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185号楼地下车库2号电动车充电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73.12元)。

案破后,涉案三辆被盗电动车均已追退。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云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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