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65********,汉族,文盲,阳光100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保安工作,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韩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韩某某及值班律师袁学春、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4日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先后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手法,窃得电动车3辆(合计价值人民币7427.2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1日晚,被告人韩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161号楼旁边的过道内,窃得被害人李某甲小刀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08.06元)。
2.2020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148号楼的地下车库4号电动车充电停车位,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46.11元)。
3.2020年1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阳光壹佰国际城185号楼地下车库2号电动车充电停车位,窃得被害人李某乙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773.12元)。
案破后,涉案三辆被盗电动车均已追退。
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云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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