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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河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区**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小区**栋**室。2018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8日18时40分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与新石北路交口北行约50米处,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孟某某因交通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韩某某对被害人孟某某进行拉拽、撕扯,致孟某某倒地受伤,后韩某某又用手击打孟某某面部。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右侧顶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指认作案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河北以岭医院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4月23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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