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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徐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2时24分,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昌河牌晋A****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湖东二街口美锦集团附近时,被清某某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2.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前科劣迹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在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晋源

2020年4月30日

书记员: 白凯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文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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