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租住陕西省华阴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2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8903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租住陕西省华阴市**镇**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华阴市公安局逮捕;因案情复杂,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韩某甲、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韩某甲驾驶陕E8****号五菱牌面包车从饭店回收西凤酒系列外包装盒和空酒瓶,购买加工工具及低价白酒,在华阴市**镇**村其租住民房内,将低价白酒灌装到西凤酒空酒瓶内冒充西凤酒准备销售牟利。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甲雇佣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制作假酒,又于同年12月9日雇佣其哥韩某乙和韩某丙参与制作假酒。2019年12月13日,华阴市公安局在韩某甲租住房内现场查获假冒西凤陈酿酒6年374瓶、西凤陈酿酒15年8瓶、华山论剑10年147瓶、华山论剑20年36瓶及大量低价白酒、包材和加工工具。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西凤酒侵犯了其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属假冒产品。上述假冒西凤酒合计价值101280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制作假冒西凤陈酿酒6年374瓶,价值62832元。
华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韩某甲主动到华阴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韩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
二、韩某甲危险驾驶案
2019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酒后驾驶陕E8****号五菱牌面包车沿渭南市华州区**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小区东门口时,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0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于2019年11月11日对韩某甲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韩某甲经口头传唤后主动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于2020年4月21日将韩某甲危险驾驶案移送华阴市公安局管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磊
2020年6月17日
书记员:张 欢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起诉书》十三份及《证据目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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