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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审查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后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汝南县古塔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将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行人朱**撞伤,朱**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双发自愿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双方自愿和解等法定从轻或酌情从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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