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8********,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驾驶豫A*****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黄石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3公里+800米处时,追尾前方慢速车道内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某驾驶的吉A*****吉A****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之后豫A*****轿车失控撞上中央护栏后又撞击慢速车道内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黑B*****黑B****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造成豫A*****轿车乘车人赵某某死亡,豫A*****乘车人韩某甲、韩某乙、袁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货物损失、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高速交警黄骅大队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道路通行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和解协议,前科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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