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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韩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山西省盂县。因盗窃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山西省盂县南娄镇西南庄村20号。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援助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提前预谋购买毒品后以高价卖出,并商定由被告人韩某某联系卖家“老许”并具体实施交易,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资金。2020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科泉村东侧安林路边购买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缴获疑似毒品355.7克。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物中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检察官助理:王可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韩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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