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现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04年6月2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未遂),于2006年2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廖某某同为瑞金市象湖镇豪门新城小区的施工人员,江某某负责该小区6栋2单元17楼的楼板混泥土浇捣施工,廖某某负责该小区6栋2单元16楼的楼板混泥土浇捣施工。
2020年3月26日10时许,江某某在该栋15楼往上搭钢架准备进行17楼的楼板混泥土浇捣施工,廖某某看见后要求江某某等16楼施工完毕后再进行17楼的施工,并要求江某某将搭好的钢架拆除,两人因此事发生争吵,随后廖某某动手拆除江某某搭好的钢架,两人便在1705室客厅发生拉扯,江某某先用手掐了一下廖某某的脖子,廖某某则用拳头还击,被他人及时分开后,廖某某继续拆除江某某搭好的钢架,两人再次拉扯在一起,在被他人劝阻的过程中,江某某用脚踢廖某某的腹部导致其受伤。2020年4月16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某左侧第6、7、8、9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日,江某某与廖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江某某共向廖某某支付赔偿费用40100元人民币,并取得了廖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邓某某、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江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晶
检察官助理:刘丽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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