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街21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冀AS****小型轿车沿**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村北时与韩某某驾驶的冀AE****小型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韩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韩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结果为<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韩某现居住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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