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被告人韩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18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4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8日被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韩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韩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单独或与刘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先后七次以切割搬运、冒充店主要求开锁师傅技术开锁等方式,盗窃他人工地、店铺。经鉴定,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380元。其中,盗窃既遂4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1380元;盗窃未遂3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2日晚上,被告人韩某伙同刘某某(身份不明、另案处理)等人在徐州市云龙区乔家湖村拆迁工地,盗窃施某某钻杆7根,并将部分钻杆切割后销赃至云龙区**公司。经鉴定,被盗钻杆价值人民币9100元。
2.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至徐州市云龙区下河头村4队果园一无人居住的房屋,盗窃朱某某存放于该处的废铜约10千克、废铁25千克、废电线等物品,盗窃郭某某放于该处的废电线等物品。
3.2020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开明市场明途电商产业园内,冒充店主欺骗开锁师傅董某某技术开锁后,盗窃陶某某**店内的铜喷嘴2千克、带皮通电线半袋。
4.2020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在徐州市云龙区景大道和备战路交叉口附近,冒充店主欺骗开锁师傅胡某某将**建材店卷帘门技术开锁,欲盗窃店内财物,因被路过群众发现,遂借故离开现场。
5.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街道官庄小区**五金店,冒充店主要求开锁师傅董某某技术开锁后,被告人韩某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因店内有人遂逃离现场。
6.2020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小区**五金店,冒充店主要求开锁师傅董某某技术开锁后,进入该店内实施盗窃,盗窃周某某店内期达牌等品牌的电线7卷。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280元。
7.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韩某在云龙区**手机维修店,冒充店主要求开锁师傅王某某对该店铺技术开锁,由于锁型问题被告人韩某主动放弃开锁。后被告人韩某又将王某某带至云龙区**五交化店,冒充店主儿子要求王某某技术开锁后,欲盗窃店内财物,因被旁边店铺人员发现,被告人韩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在部分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一芃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韩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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