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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柳城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到柳城县**镇**村民委**屯“**岭”砍伐自家种植的两块林地的桉树。经现场调查、测算,被告人韦某甲砍伐的第一块林木总面积0.34公顷(5.1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30.4918立方米,总出材量为22.6358立方米;第二块林木面积0.99公顷(14.85亩),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50.6632立方米,出材量为112.6496立方米;两块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181.15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2、证人赖某某、韦某乙、韦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4、林木现场调查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家龙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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