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镇**村**屯**号。因本案,2019年12月24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9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另案处理)在崇左市江州区濑湍镇板兰村岜歪屯、板兰屯、大卜屯开设利用骰子作为工具,以赌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的摊点,从中抽头盈利。韦某丙、韦某丁(均另案处理)帮赌场看路望风,并收取好处费。2019年3月28日12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农某某、韦某戊等人并查获赌资、作案工具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良
检察官助理:梁婉仪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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