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8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柳州市鱼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韦某甲通过手机微信做庄接收赌博人员韦某杰、罗某生、罗某龙等人购买的地下六合彩码单,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到柳城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为赌客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家龙
检察官助理:姚婵娟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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