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龙某甲等6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8********,壮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楼**房。曾于2018年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广西浦北县**镇**村**桥**号,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楼**房。曾于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为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号**房。曾于2009年8月因犯抢劫被南宁市西乡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9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龙某甲(曾用名:龙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地为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楼,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75********,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都安县**乡**村**队**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园**栋**号,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等6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韦某甲认识许某甲后不久便让许某甲到银行去办理银行卡,并承诺每张银行卡给其七、八百元的好处费,后许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申领了一张银行卡,并卖给了韦某甲,许某甲总共卖出3套银行卡、获利2200元。韦某甲供述其总共卖出40套银行卡,获利14000元。

韦某甲拿到许某甲卖给其的银行卡后即转卖给浙江的老板,后卖出的中国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诈骗。2020年7月24日至8月7日,许某甲名下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78526000********)共计收到受害人转账人民币222500元。

(1).2020年7月3日,家住牡丹江市阳明区**家园*号楼*单元***室的朱某甲在自己家中被一个昵称叫“安心”的微信网友拉进一个5G投****,****内每天发布关于5G的国家扶贫项目,****主在****里鼓吹该项目由大富科技公司承办,只要投资,很容易赚到钱。朱某甲信以为真,先后通过银行卡转账和微信转****,共计投入45000元资金,后发现自己被****主移出微信****,大富科技的APP也无法登录才发现自己被骗。朱某甲被骗的45000元钱,其中的27000元转入许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26000********)。

(2).2020年7月19日,家住海伦市**小区**的刘某某被其伊春市的老姨于某某(微信号:Y445****,昵称;于某某)拉到微信****“5G新基建--未来科技”****里发布投资理财软件“大富科技APP”卖5G产品高额返利2%,其下载软件后投资汇款多笔现金共计人民币78640元,其中的40000元转入许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26000********)。

(3).2020年8月5日,家住安阳市**大道**壹号*区**号楼**单元**室的冯某甲,下载了一个名为“大富科技”的APP进行投资理财,对方给其讲投资一个基站500元人民币,最多可以投资31个基站15500元,按天分成。后其在该平台投资5000元,因冯不会转账,其投资的5000元钱由王某甲通过自己名下账号为62166080000********的中国银行账户帮其转账至许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26000********。

(4).2020年8月7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的白某某被一个自称徐某某的微信好友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微信发消息称有一个5G投资项目,并将相关信息介绍给其。在取得白某某的信任后,对方要求下载APP注册,并进行充值投资,后白某某通过网银向对方账户(中国银行,62178526000********,户名:许某甲)充值130500元进行投资,后其无法提现才知道被诈骗。

(5).2020年8月7日崔某某在海伦市海北镇变电所听自己单位同事刘某某说有一个投资软件理财高额回报,被刘某某拉到微信****“5G新基建--未来科技”****里发布投资理财软件“大富科技APP”卖5G产品高额返利2%,其下载软件后不会使用,崔某某给刘某某2万元并委托刘某某帮其汇款,刘某某用自己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卡号62122888063********)帮崔某某投资汇款2万元。后因大富科技APP软件被注销不能登录,崔某某发现被骗。崔某某被骗的20000元钱转入许某甲的中国银行账户(62178526000********)。

2、2020年4、5月份,黄某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卡号62178526000********)卖给韦某甲,之后韦某甲把该银行卡进行转卖。之后黄某某得知在南宁柳沙路开发廊的“王某乙”(真名龙某甲)收购银行卡,因为缺钱用,黄某甲便利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南宁市青秀区****路口的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套(包含银行卡、U盾、手机银行、电话卡)账号为62284808389********的银行卡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龙某甲。后来这两张银行卡被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农业银行帐号62175684000********共计收到受害人的转帐436166.80元,黄某某把银行卡卖给韦某甲和龙某甲,总共获利9700元。

(1).2020年6月3日、6月4日,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县**镇**号楼**单元**楼**的其某甲被人以网络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人民币489653.60元。其中的210166.80元通过其某甲名下卡号为621756840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至黄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内,随后分流到其它银行账户。

(2).2020年6月4日,家住四川省锦竹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的陶某某被一个微信昵称为“思思”的人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人民币36000元,陶某某被诈骗的钱通过其卡号为62145705810********的农村信用社账户转至黄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内,后该笔款项由黄某某的农行账户转至其它账户。

(3).2020年6月4日,家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路**家属院*号楼***室的朱某乙被其微信好友“姗姗”以投资“世诚投资”平台理财的名义诈骗人民币167188元。其中的100000元是通过朱某乙名下卡号为62177311121********的中信银行账户转账至黄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内,后该笔款项由黄某某的农行账户转至其它银行账户。

(4).2020年6月4日,家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家园****的谢某某被一名自称“胡某某”的陌陌好友以网上投资“世诚投资”APP炒外汇赚钱的名义诈骗265000元,其中被骗的10000元转到黄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389********的农业银行账户上。

(5).2020年6月4日至6月5日期间,家住江西省珠山区**小区**栋**室的冯某乙被人以网络投资(世诚投资APP)为由骗走人民币226759元,其中的80000元转入黄某某名下卡号为62284808389********的农业银行账户上。

3、2020年8、9月份的时候,韦某甲打电话给韦某乙让其到南宁去办几张银行卡拿给韦某甲,并承诺每张给其1000元钱。韦某乙答应韦某甲后就到南宁市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用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各办了一张银行卡,之后连同之前在都安县里办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起拿给了韦某甲,韦某甲当即给了韦某乙4000元好处费。韦某甲和韦某乙买了银行卡之后就以每张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浙江老板。2020年9月18日、9月28日开始,韦某乙卖出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026000********)、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8389********)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并陆续接到受害人转入的钱。截止2020年10月4日,两张银行卡收到电信诈骗受害人张某乙、陆某某、安某某、林某某等人转入的资金共计2149351.71元。

(1).2020年8月,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文享花园7栋701室的陆某某在“陌陌”社交APP上认识一个QQ昵称为寒江孤影的人,后被其引诱在高盛证券、鼎盛证券平台做投资。2020年9月底,陆某某陆续通过手机银行转账(江苏银行卡号:62287604080********)投资了十余次,共计投入1648500元,其中向韦某乙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转账831000元。

(2).2020年9月,家住云南省普洱市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号**幢**单元**室的沙某某收到一个陌生微信好友的聊天信息,在聊天中对方私聊发了一些投资理财的信息给沙某某,并把其拉入一个微信群,微信群里都是一些别人赚钱的截图。沙某某经不住诱惑,也进入APP平台进行投资。陆续收到部分返利后,沙某某加大投资,后平台无法登陆,微信群解散,沙某某在平台的投资其实是向韦某乙的中国银行账户(62166026000********)转账,沙某某共计损失人民币43791元。

(3).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栋**单元**室的付某某在家中被人以炒虚拟货币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被诈骗451779元。被诈骗的钱转入韦某乙、彭某某、叶某某的银行账户,其中转入韦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48112.71元。

(4) .2020年9月23日至9月30日期间,家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镇**村**组**号的许某丙与其丈夫袁某甲,经人介绍加入了一个叫“富华(59)未来趋势社区”的微信群,群里有人介绍说,每投资一笔钱,都能赚本金的4%,而且最近临近国庆搞活动,收入提升到本金的9%,许某丙在群里看见别人赚钱的截图后,自己也开始在平台投资。投资的方式表面上是“合买”彩票,实际上是向指定账户(中国银行(韦某乙):62166026000********)转账。许某丙、袁某甲陆续向该账户转账多笔资金,共计损失166708元。

(5).2020年9月26日,家住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室的张某乙被一个自称陈某某的男子以谈恋爱的名义熟识,取得张某乙的信任后,对方开始引诱其在网上投资比特币,张某乙前后共投入120万元,其中通过其账号为62284808389********的农业银行账户向韦某乙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转账684516元。

(6).2020年9月27日,家住云南省普洱市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宁洱镇***小区*栋***室的袁某乙在田某某的介绍下在一个叫“富华网”的平台进行充值赚钱,陆续投入145000元后,发现无法提现。除去已提现的49050元,袁某乙被骗金额共计95950元。袁某乙被骗的钱全部转入韦某乙名下账号为62166026000********的中国银行账户。

(7).2020年9月27日,隆某某在抖音下载了一个“Soul”交友软件,并加了一个企业微信名叫“郭某某”的好友,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对方给隆某某推荐了一个“高盛证卷”的平台。在进行小额投资时,平台中显示有盈利且能够体现,当隆某某充值80000元时,系统显示是盈利的,但是无法提现,客服称必须继续充值才能体现,其陆续充值113500元发现被骗。某某丙被骗的钱转入王某丙、韦某乙的银行账户内,其中转入韦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80000元。

(8).2020年9月27日家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广场*栋***室的安某某在家中浏览“陌陌”APP****认识了一个陌生好友,其添加对方微信进行聊天,后对方引诱其在一个叫BTCC的网上交易所投资比特币赚钱,对方以钱充值越多赚的越多为由,并告知账户里的金额达到50万元才能体现,让其陆续向对方提供的王某丙、吴某甲、韦某乙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卡号进行转账,共计被诈骗38.1万元。其中转入韦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22902元。

(9).2020年9月28日,林某某位于丰泽区**路*号***的家中使用陌陌软件时认识一名陌陌昵称叫“爱你有多深”的网友,对方介绍其到BTCC交易所去炒比特币可以赚钱,其便登录该网址并注册账号后,开始在BTCC交易所上投注炒比特币。其陆续向该平台充值共计205500元。林某某被诈骗的钱转入韦某乙、阮某某等人的账户,其中转入韦某乙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176372元。

4、2020年5月份,龙某甲在张某甲聊天中告知他们认识买银行卡的老板,如果要卖银行卡也可以找他。过了不久,张某甲将自己名下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4808389********)和一张工商银行卡以每张1300元的价格卖给龙某甲。张某甲供述其总共卖出3套银行卡,获利3100元。龙某甲拿到张某甲卖给其的银行卡转卖给玉林老板,后张某甲名下的农行卡被人用于电信诈骗,受害人唐某某、其某某、张某丙、朱某丙、冯某丙、严某某、沈某某、谢某某、陶某某向张某甲名下卡号为62284808389********的农业银行账户共计转账303504元。

(1).2020年5月,家住全椒县**镇**村**栋**单元***室的朱某丙被一个微信号为****54的微信好友推荐扫二维码进入一款财富宝的平台,之后其按对方的建议进行投注,刚开始投注金额较小的时候都能把本金和获利取现。6月3日,对方告知朱某丙平台搞周年活动,充值可以送彩金,后其陆续充值75000元,提现时发现被冻结,其中的40000元通过朱某丙名下的工行银行账户(6212260200085********)转账至张某甲名下账号为62284808389********的农行账户。

(2).2020年5月29日晚8时许,家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号的唐某某被人利用破解外汇平台的漏洞赚钱为进行外汇APP操作,之后对方以操作失误、数据波动为由骗取唐某某汇款人民币220400元,其中在6月3日17时43分通过自己名下账号为62179955800********的邮储银行账户向张某甲名下账号为6228480838********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元。

(3).2020年05月29日至06月06日期间,家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组**栋**楼**号的冯某丙与自称吴某乙的人在网上谈男女朋友,对方以在网上投资金融理财为由让冯某丙通过网址(Http://www.523dxm-vip.)下载该投资APP(度小满金融),后其通过手机网银多次转账到作案人提供银行账户共计1425726元人民币,其中的30000元于2020年6月3日分通过冯某丙名下6214667100********的银行账户转账至张某甲名下账号为62284808389********的农行账户。

(4).2020年6月2日上午至6月3日晚,家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镇***村*栋***室的严某某被人以谈恋爱的名义获得其信任后称可以教严某某利用“度小满金融”APP漏洞赚钱,后严某某即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农行卡:62284803161********)进行平台充值共计240000元,被骗230900元,其中的一个充值账户为张某甲名下的农行账户62284808389********,共收到严某某的转账20000元。

(5).2020年6月2日,沈某某在海门市**街道**花园***幢*室***家中玩微信时,微信好友向其推荐高收益投资平台世诚投资APP。沈某某信以为真,后沈某某向平台指定的账户转账157008元,其中转账至张某甲名下卡号为62284808389********的农行账户53504元。

(6).2020年6月3日、6月4日,家住内蒙古自治区和林县**镇**号楼**单元**楼**的其某某被人以网络投资理财的名义诈骗人民币489653.60元。其中的90000元通过其某某名下卡号为62175684000********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至张某甲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62284808389********内,随后分流到其它银行账户。

(7).2020年6月3日,家住海城市**小区**号楼**楼**号的张某丙被人以手机下载环球国际外汇APP平台投资为名诈骗人民币70000元,其中的20000元通过受害人张某丙农行账户62284805889********转至张某甲名下账号为62284808389********的农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朱某甲、其某某、白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4.韦某甲、龙某甲等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许某甲、黄某某、龙某甲、韦某乙、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六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旗

书记员:姚伦岂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韦某甲、龙某甲、张某甲、许某甲现羁押在广西凌某某看守所;韦某乙羁押在广西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量刑建议书》六份、《适用简易程序书》一份。

4.涉案黑色8848手机1部。

5.随案移送光碟1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