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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79********,壮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份,被告人韦某甲自称南宁市武某区**镇**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甘某甲的信任,以收取充电桩电费押金为由在南宁市武某区骗取甘某甲人民币3600元。

2.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韦某甲以能够购买到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韦某乙、林某甲、韦某丙、唐某某、甘某乙、陆某某的购买口罩货款。韦某甲向被害人隐瞒货源,在被害人向其支付货款后,仅向被害人提供部分口罩,并向被害人谎称口罩缺货,从而骗取部分未发货口罩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5460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已将诈骗所得钱款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意见书、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刘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甘某甲、韦某乙、林某甲、韦某丙、唐某某、甘某乙、陆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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