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8日被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害人谭某甲通过微信添加被告人韦某甲为好友,之后二人使用微信聊天交往。在交往中韦某甲自称为“韦巧艳”,离异未婚,隐瞒了其本人已婚的事实,在谭某甲通过微信向其求婚时,其谎称答应,骗取谭某甲的信任。2019年2月至5月期间,韦某甲先后以没有生活费、购买手机、报名学车、生病等事由,骗取谭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其共计人民币16150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丈夫韦某乙于2020年5月12日代其将人民币16000元退还给被害人谭某甲。谭某甲对韦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2020年3月10日10时许被害人谭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韦某甲的身份情况与上述认定一致。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韦某甲未有犯罪前科。
(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到韦某甲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5)韦某甲提供的手机截图,证实韦某甲本人的微信号:**,昵称:“思念”,谭某甲的微信号:**,昵称为“江湖郎中”。
(6)韦某甲和谭某甲确认的微信转帐记录截图,证实: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谭某甲通过微信转帐给韦某甲微信14次共计人民币16150元。
(7)谭某甲的农行卡、邮政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证实:谭某甲的农行卡帐户于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转帐到微信有人民币15000元。
(8)韦某乙提交的证据材料(含结婚证、韦某甲微信账号信息),证实:韦某乙与韦某甲于2019年1月11日结婚。韦某甲的微信号:**,昵称:“思念”。
(9)收条及谅解书,证实:2020年5月12日,韦某乙代其妻子韦某甲退还给谭某甲16000元。谭某甲对韦某甲的诈骗行为表示谅解。
(10)情况说明,证实:目前公安机关无法联系到覃某甲,故无法收集其证言。
2.证人韦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韦某甲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1月11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一直共同生活至今。韦某甲曾结过婚,但已办离婚手续后才与其结婚的。2019年2月,韦某甲在来宾市大湾镇一个幼儿园打工,至9月份辞工,她在幼儿园每个月固定工资是2000元,包吃住。她的微信号:**,昵称:“思念”,头像是她本人,其不清楚她在微信诈骗别人要钱的事。
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证实: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其表姐覃某甲推荐一名30多岁女子的微信给其,然后其添加该女子微信为好友,之后在微信聊天中,该女子自称韦巧艳,40多岁,柳州柳江县人,已离婚。刚开始其与该女子聊些平常事,后来聊到谈婚论嫁,该女子说愿意嫁给其,其本人未婚所以相信她的话,之后她在微信里说家里的人或者亲戚生病,或者是自己生活开支困难、生病等理由问要钱,其也没有什么顾虑就把钱给她了。到了2019年8月或者9月这样,其与该女子聊天,她也是多次问要钱,其觉得两人都未见过面,总是以这样或者那样的借口问其要钱,认为这个女人是骗钱的,所以就不再给她钱,她见几次问不得钱后,就把其微信拉黑,现在其无法与她联系。其与该女子只是在微信视频聊天过,但未见过面。其均通过微信支付转帐和发红包的方式转钱给该女子,经查微信交易记录,先后共转了人民币16150余元给韦巧艳。该女子微信号:**,昵称:思念。其本人微信昵称为江湖郎中,帐号**。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证实:2019年2月初,一个微信叫“欢欢”的好友说有人想加其为好友,这个人是“欢欢”堂弟,名叫谭某甲,环江县人,后来一个微信名叫“江湖郎中”的人加了其微信,二人使用微信聊天交往,在聊天中 “江湖郎中”自我介绍叫谭某甲,环江县人,未婚,其在微信中自称韦巧艳,是柳州市柳江县人,离异,现有个孩子,但未把再婚的事情告诉他,后来聊到男女之间的事情时,谭某甲向其求婚,其假装答应。2月底这样,其假装以没有生活费为由,骗得谭某甲通过微信转了200元给其。其发现他那么好骗,于是过一两天,又以没有生活费为由骗得他转来200元,过一两天,又以购买手机为由骗得他转来了2000元,过了三、五天这样,又以自己学车为由骗得他转来5000元,又过了三、五天,再以学车要补考为由骗得他转来5000元,过了十天,谎称自己生病为由,又骗得他转来2000元,就这样编造各种谎言骗他转了几次钱给其。之后其继续编造各种理由骗他要钱,但谭某甲讲自己没有钱了。到8、9月份,其见无法骗他要钱,因为其曾告诉过谭某甲其是环江县人,怕他来找,而他只有其微信联系方式,所以就把他拉进黑名单,一直至今都没有再联系。其前后一共骗得谭某甲16000元左右,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其本人微信微信号:**,昵称:思念,谭某甲的微信号:昵称为江湖郎中,微信号:**。
5.谭某甲对韦某甲的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3月11日,在见证人谭某乙见证下,谭某甲对一组10张不同女性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照片上3号女子就是对其实施诈骗的“韦巧艳”,而3号照片正系被告人韦某甲。
6.视听资料,证实:谭某甲与韦某甲微信聊天的内容及转帐的记录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莽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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