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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身份证号码452127196306*******,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马山县**镇**村**屯**号,现住广西田某某田州镇港口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某在案发时系田某某**医院(田某某**医院)的保安。2020年1月8日2时许,韦某某在上班时发现该医院护士值班室没有关门,并看见护士值班室的床上放着该医院医生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一部黑色vivo牌IQOO Pro型5G版全网通手机(价值2700元),该手机正开着手电筒功能照亮护士值班室。韦某某走到护士值班室床边,盗走床上的上述手机。韦某某盗得手机后,逃离护士值班室的过程中将手机关机。接着韦某某回到其负责看守的监控室,其将所盗手机放在监控室桌面和其本人手机放在一起,过几分钟后才将两部手机一起放进其上衣口袋内。同日2时40分许,王某某发现其手机不见后和该医院护士某某到监控室要求韦某某查看视频监控,韦某某此时才知其所盗的手机是王某某所有,但韦某某当时并未言明王某某的手机为其占有。之后,韦某某以其不知道视频监控密码不能回看监控视频告知王某某。同日8时许,韦某某下班后将王某某的手机带回其家中藏匿。同日13时许,办案民警到韦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并在其指引下从其家中炮楼内查获被盗手机。同日,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涉手机1部;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被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配合办案机关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单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主江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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