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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25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50126199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在珠海市**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房收拾行李准备辞工离开公司时,无意发现被害人梁某某放在床头枕头套内的钱包,于是将该钱包里面现金人民币4500元和一条金项链偷走。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韦某某以重24.1克、总价人民币8950元将金项链变卖。经鉴定,被盗的金项链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16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提取、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电子数据:微信号Wgz246801****的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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