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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街**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12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因离婚一事与妻子黄某某在家中二楼房间内发生争吵,争吵中韦某某将黄某某摁倒在地,对黄某某进行殴打,并用小刀将黄某某的面部划伤。黄某某伤后被送**镇中心卫生院治疗,医院诊断:******。经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振涛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作案工具小刀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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