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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 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8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5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T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凤凰二街路口路段时,因不胜酒力,遂将车停在路中休息。同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某被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韦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9.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认罪认罚承诺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贵港市华宝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查获照片、抽血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书亮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港市港北区根竹镇北山路32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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