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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闽B***** 小型轿车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凌厝村村道行驶至凌厝村津洋路段时,撞到蹲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茅某某(殁年5周岁),造成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送茅某某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拨打电话报警。经交通责任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茅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茅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而死亡。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3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赔偿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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