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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某、覃某某等五人贩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某某甲”, 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7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住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号,无职业。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5月18日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1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被告人莫某甲,曾用名:莫某乙,绰号“某某乙”, 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号,住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区**栋**号房,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1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被告人覃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6********,仫佬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路**号,无职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被宜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1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覃某甲、莫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得到被告人莫某甲微信联系表示要购买300元****,两人谈好后莫某甲通过微信转了300元****。被告人赵某某收到毒资后将0.4克冰毒品粘在金城江中山路**号机务段门前公交站不锈钢长凳下面并拍了视频发给莫某甲。莫某甲按赵某某视频提示在指定地点拿到毒品。

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莫某丙向被告人莫某甲联系表示要购买一包4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转给莫某甲。莫某甲收钱后又向赵某某联系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了300元钱****,自己从中获利100元。被告人赵某某收到毒资后再次将0.41克毒品粘在金城江中山路**号机务段门前公交车站的凳子下面,莫某甲就叫莫某丙自己去机务段门口公交车站不锈钢长凳下要毒品。莫某丙前往预定地点拿拿到毒品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在莫某丙身上搜出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另一组民警在金城江虎山路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在赵某某居住的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号住宅搜出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在莫某丙身上查获的毒品净重0.41克,在赵某某家里查获的毒品净重0.07克。

2019年12月4日15时许,吸毒人员何惠受毒友覃某乙委托,向被告人覃某甲联系表示要购买200元冰毒,覃某甲同意后,何惠通过微信转了200元钱****。之后,被告人覃某甲在金城江区**大酒店附近的巷子将0.15克冰毒交付给何**。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覃某甲在金城江区翠竹路金色年华小区**号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客厅的茶几上查获其吸食剩下的疑似毒品冰毒一包,编号为“覃某甲1号毒品”,经称量,净重0.11克。

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覃某甲租住的金色年华小区**号房内查获的“覃某甲1号毒品”,在莫某丙身上查获的编号1毒品,在赵某某家里查获的编号2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莫某甲、覃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国义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关押于河池市特殊监区,莫某甲、覃某甲现关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及讯问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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