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910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2014年因被告人韦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盗窃罪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执行1年10个月。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莫某某通过韦某某与他人购买了3000元人民币的毒品冰毒,被告人韦某某从中获得两小包毒品冰毒的好处费。被告人莫某某收到毒品冰毒后分装成小包,同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吸毒人员梁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新祥村附近的甘蔗地旁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从梁某某手上缴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一小包(净重0.17克);从莫某某的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七小包(净重共1.81克)及毒资100元。被告人韦某某在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从韦某某的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二小包(净重共1.05克)。经鉴定:从所送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对贩卖毒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的,属于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松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韦某某、莫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以及量刑建议书二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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