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Z389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镇**路**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村**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丙、周某某(均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密谋后由同案人何某丙到广东省恩平市某租车公司,租赁了一辆本田思域轿车。后由被告人韦某某用何某丙本人的相片及所租用车辆的车主姓名和地址伪造身份证一张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伙同同案人何某丙、周某某一起开着租来的本田思域轿车去到办公地址位于本市荔湾区**路**号之**的**汽车信息咨询公司,由何某丙持伪造的身份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汽车信息咨询公司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将该辆轿车质押得款人民币70000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到广东省恩平市**汽车租赁中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被告人何某某以其本人身份证件,向被害人吴某甲租了一辆车牌号为粤J5****的白色凯美瑞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863元)。后由被告人韦某某以同案人李某甲(另案处理)本人的相片及车主吴某甲姓名和地址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与同案人周某某、李某甲一起开着租来的白色凯美瑞轿车去到上述**汽车信息咨询公司,由李某甲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与**汽车信息咨询公司签订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将该辆轿车质押得款人民币80000元。得款后将之前质押在**汽车信息咨询公司的本田思域轿车赎回,并归还原租车公司。
2019年l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李某甲到广东省恩平市**汽车租赁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李某甲使用之前伪造的吴某甲的身份证件,向被害人吴某乙租赁了一辆车牌号为粤JR****的白色凯美瑞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152元)。后由被告人韦某某用其本人相片及车主梁某某的姓名和地址伪造居民身份证一张、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李某甲一起开着其租来的白色凯美瑞轿车去到上述**汽车信息咨询公司,企图继续质押车辆,被公司负责人识破并报警。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车辆照片等物证;
2.车辆租赁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伪造的身份证件等书证;
3.证人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韦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缴获的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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