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鞠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51956********,汉族,文盲,退休,住泰州市高港区**路**号(户籍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被告人鞠某某因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犯罪嫌疑人鞠某某为缓解病痛,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滨江工业园区泰镇路扬子江海慈药业东大门东侧已拆迁荒地内播种罂粟种子,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查获上述罂粟并铲除,经清点花果植株共计3911株,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认定,被查获的3911株植株均为罂粟。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植株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人员基本信息、植物材料鉴定报告,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现场指认、扣押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扣押、清点、指认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融
检察官助理:马明明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罂粟植株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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