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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57********,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衡南县**镇**站退休职工,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衡南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DAH***小型轿车由衡阳市往衡南县鸡笼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22线26km+500m,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驾驶人宋某某驾驶的湘MU4***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某、乘坐人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湘DAH***小型轿车乘坐人王某丙受伤送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形成原因: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湘DAH***小型轿车超速行驶、未靠右行驶,以及驾驶人宋某某驾驶牌号为湘MU4***小型普通客车超速行驶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驾驶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乘坐人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死者王某丙的姐夫。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宋某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损失的70%,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损失的30%,以上事故具体赔偿按交通法律法规执行,双方无异议。被害人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协商赔偿到位,同意谅解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方和解,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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