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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鞠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51971********,汉族,硕士文化程度,重庆大学教师,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鞠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12月31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鞠某某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方堰塘136号的一处厂房。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鞠某某在所租赁的厂房中,使用酸洗、阳极氧化等工艺,从事摩托车配件、子弹壳等物品的表面加工处理,并将产生的清洗废水从清洗池通过一根埋藏于地下的管道排放至厂房外的防洪沟内。2019年8月1日,被告人鞠某某租赁的前述厂房被生态环境部门查获。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鞠某某厂房中清洗池pH、化学需氧量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检出总铬、总铜、总铁、总镍、总铅、总锌等重金属。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鞠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水费发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测报告;

5.指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重庆市沙坪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6.现场检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熹

检察官助理:武 磊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鞠某某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单元**,联系电话:1592335****;

2.案卷三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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