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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靳某甲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靳某甲,曾用名靳某乙,男,198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32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付**号西宁市城北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20]1031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9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34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9日03时04分许,被告人靳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青A*****灰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城北区**街**小区的停车场入口处沿小区内主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大门口时,被小区保安马某某举报。

    经鉴定,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靳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靳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文勤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靳某甲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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